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664号 原告胡某某,又名胡曾用,男。 被告郭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