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53号 申请人潘军政,男,汉族,住宁陵县。 被申请人李秀芝,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潘军政要求宣告李秀芝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由于2008年1月25被申请人的丈夫潘军红因病去世,被申请人李秀芝于2009年3月5日因生气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至今联系不上,故请求依法宣告李秀芝为失踪人。 经法院查实,下落不明人李秀芝,女,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乔楼乡王申庄村92号,系申请人的嫂子,确于2009年3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情况属实。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发出寻找李秀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秀芝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秀芝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情况属实,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秀芝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文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