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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潘军政要求宣告李秀芝失踪一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53号 申请人潘军政,男,汉族,住宁陵县。 被申请人李秀芝,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潘军政要求宣告李秀芝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由于2008年1月25被申请人的丈夫潘军红因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53号
申请人潘军政,男,汉族,住宁陵县。
被申请人李秀芝,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潘军政要求宣告李秀芝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由于2008年1月25被申请人的丈夫潘军红因病去世,被申请人李秀芝于2009年3月5日因生气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至今联系不上,故请求依法宣告李秀芝为失踪人。
经法院查实,下落不明人李秀芝,女,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乔楼乡王申庄村92号,系申请人的嫂子,确于2009年3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情况属实。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发出寻找李秀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秀芝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秀芝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情况属实,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秀芝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文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