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111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占某,男,1984年5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郭某申请执行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占某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2013)渑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渑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治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书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