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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廷善诉被告王丽亚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城初字第203号 原告:王廷善,男。 委托代理人:李凤彩,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亚,女。 委托代理人:邓自有,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廷善诉被告王丽亚遗赠扶养协议纠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城初字第203号
原告:王廷善,男。
委托代理人:李凤彩,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亚,女。
委托代理人:邓自有,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廷善诉被告王丽亚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廷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彩、被告王丽亚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自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廷善诉称:原告系被告的亲舅舅,因原告无儿无女,年逾七旬却老无所依,经与被告协商,双方于2011年12月15日在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对原告进行生养死葬,原告百年之后将自己位于临颍县城关镇南大街东侧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号:房权证临颍县字第3110919014号)遗赠于被告。该协议生效后,被告及家人在生活上给予了原告一定的照顾,但不久就未经原告允许私自将原告的存款凭证、现金以及房产证据为已有,为此双方一直矛盾不断,对原告的照顾也越来越少,经常是被告的丈夫给原告送饭或让原告到指定的饭店吃饭,被告与原告很长时间都见不到一面。2014年6、7月份,被告丈夫突发疾病去世,原告便再也没有见过被告,原告准备到南街村敬老院生活,但因产权证等均被被告持有和与被告之间签有协议无法达到目的。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签订协议的本身是为了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得到悉心照顾,安享晚年,其内容应包括衣食住行和陪伴等精神慰藉,而不仅仅是到了饭点有一碗饭吃就行了。鉴于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以使原告能够真正有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被告王丽亚辩称:基于原告无儿女且年迈,在被告长年照顾的情况下,原、被告于2011年12月5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告按协议尽职尽责,履行义务。被告夫妇均属公职人员,无需动用原告的钱,即使动用也是原告急需时才动用。原告不依不饶到有关部门投诉,不念及与被告的亲情和悉心照顾。,即使在被告丈夫去世后有照顾不周之处,也请原告原谅,被告会尽所能去照顾原告,希望原告以亲情为重,双方能和好如初。原告的诉求不合情理,被告不同意撤销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廷善是被告王丽亚的舅舅,王廷善早年离异,无儿无女。2011年12月15日,原、被告在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一、乙方(王丽亚)保证继续悉心照顾甲方(王廷善),让老人安度晚年。至甲方去世之前供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甲方的生活水平保持全县平均水平以上;二、甲方去世后由乙方负责善终安葬,并承担殡葬费用;三、甲方愿将现居住的位于临颍县城关镇南大街东侧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号:房权证临颍县字第3110919014号)遗赠予乙方;四、乙方应于甲方去世后及时依据本协议办理房权过户登记手续……等。协议签订后,王廷善一直由王丽亚照顾生活,每天供应饭食。2013年2、3月份,原告有病住院治疗期间由王丽亚在医院护理。2014年6月,王丽亚的丈夫去世后,王丽亚到郑州女儿处暂住,将王廷善交由其妹妹照顾。王廷善以王丽亚照顾不周为由,执意要求撤销与王丽亚的遗赠扶养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王廷善与被告王丽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初衷是由王丽亚悉心照顾晚年生活,以安度晚年,在其去世后将房产一处遗赠给王丽亚。但王廷善年势已高,思想比较固执,加之王丽亚在日常照顾王廷善生活时有不周之处,致使王廷善对王丽亚抱怨颇多,缺乏信任,多次到政府、司法机关投诉,并执意要求撤销与王丽亚的遗赠扶养协议。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依法支持王廷善的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王廷善与被告王丽亚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廷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宏伟
审 判 员  敢自成
代理审判员  卢国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晁晓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