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518-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周,男,1965年3月13日生。 被告李书红,女,1965年11月3日生。 被告李二伟,男,1979年10月3日生。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被告李周、李书红、李二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信用社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信用社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周、李书红、李二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50元,共计4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笑月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