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金国仓与郏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郏行初字第56号 原告金国仓,男,回族,1968年8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绍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伟强,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程俊旭,郏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股长。 原告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郏行初字第56号
原告金国仓,男,回族,1968年8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绍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伟强,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程俊旭,郏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股长。
原告金国仓诉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主动向原告公开了政府信息并进行了书面答复,原告金国仓自愿撤回对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国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国仓撤回对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国仓承担。
(此页无主文)
审 判 长  张广成
审 判 员  张利强
人民陪审员  陈尚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晓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