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357-3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炯哲,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占军,男,1968年8月13日生。 被告关欠妮,女,1972年2月21日生。 被告关晓峰,男,1969年6月21日生。 被告陈春和,男,1972年1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占军、关欠妮、关晓峰、陈春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5日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