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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占军、关欠妮、关晓峰、陈春和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357-3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炯哲,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占军,男,1968年8月13日生。 被告关欠妮,女,1972年2月21日生。 被告关晓峰,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357-3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炯哲,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占军,男,1968年8月13日生。
被告关欠妮,女,1972年2月21日生。
被告关晓峰,男,1969年6月21日生。
被告陈春和,男,1972年1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占军、关欠妮、关晓峰、陈春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5日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