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529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二伟,男,35岁。 被告张龙岗,男,32岁。 被告王留旭,男,3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二伟、张龙岗、王留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