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3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二枝,女,59岁。 被告郭国芳,男,60岁。 被告段好,女,49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段二枝、郭国芳、段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晨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