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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爱荣、徐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4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爱荣,女,53岁。 被告徐桂荣,女,52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4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爱荣,女,53岁。
被告徐桂荣,女,52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爱荣、徐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晨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