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156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占伟,男,1970年2月20日生。 被告谢玉娥,女,1971年11月14日生。 被告张大景,女,1969年7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占伟、谢玉娥、张大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借款偿还,故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占伟、谢玉娥、张大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00元,共计475元,由被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郭国荣 审 判 员 刘笑月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