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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占伟、谢玉娥、张大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156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占伟,男,1970年2月20日生。 被告谢玉娥,女,1971年11月14日生。 被告张大景,女,1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156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占伟,男,1970年2月20日生。
被告谢玉娥,女,1971年11月14日生。
被告张大景,女,1969年7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占伟、谢玉娥、张大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借款偿还,故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占伟、谢玉娥、张大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00元,共计475元,由被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郭国荣
审 判 员  刘笑月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