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395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新记,男,1959年6月5日生。 被告李玉飞,女,1966年6月16日生。 被告李克横,男,1975年12月31日生。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新记、李玉飞、李克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笑月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