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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显与王金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544号 原告林国显,男,1963年10月2日生。 被告王金岭,男,1990年5月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显与被告王金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显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544号
原告林国显,男,1963年10月2日生。
被告王金岭,男,1990年5月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显与被告王金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显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国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国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国显负担。
审判员  刘银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永存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