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544号 原告林国显,男,1963年10月2日生。 被告王金岭,男,1990年5月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显与被告王金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显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国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国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国显负担。 审判员 刘银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永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