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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涛与罗小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劳初字第61号 原告刘向涛,男,31岁。 被告罗小卡,男,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涛与被告罗小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刘向涛于2014年12月19日向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刘向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劳初字第61号
原告刘向涛,男,31岁。
被告罗小卡,男,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涛与被告罗小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刘向涛于2014年12月19日向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刘向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向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向涛负担。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晨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