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劳初字第61号 原告刘向涛,男,31岁。 被告罗小卡,男,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涛与被告罗小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刘向涛于2014年12月19日向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刘向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向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向涛负担。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晨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