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248-7号 申请人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群,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宏金鑫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趁,任经理。 担保人平顶山市石龙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随胜,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宏金鑫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中,担保人向本院以平顶山市石龙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政府部门将关闭平顶山市石龙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的补偿款存入平顶山市石龙区财政局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担保人平顶山市石龙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石龙区财政局账户上的因政府部门关闭平顶山市石龙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的补偿款7000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梁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