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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晓巾、朱辉、赵松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397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晓巾,女,1980年11月17日生。 被告朱辉,男,1976年7月15日生。 被告赵松民,女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397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晓巾,女,1980年11月17日生。
被告朱辉,男,1976年7月15日生。
被告赵松民,女,1975年11月8日生。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贺晓巾、朱辉、赵松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三被告住址不详,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郭国荣
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