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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济源市三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催字第14号 申请人济源市三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有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天福,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济源市三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催字第14号
申请人济源市三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有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天福,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济源市三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出票人为济源市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源市玉坤鑫源锻造厂,票号40200052/20994919,出票日期2014年9月18日,出票金额2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18日,付款行为济源农村商业银行,开户银行为济源农商银行承留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源市三友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翔宇
审 判 员  王金秀
代理审判员  高庆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志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