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催字第14号 申请人济源市三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有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天福,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济源市三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出票人为济源市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源市玉坤鑫源锻造厂,票号40200052/20994919,出票日期2014年9月18日,出票金额2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18日,付款行为济源农村商业银行,开户银行为济源农商银行承留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源市三友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翔宇 审 判 员 王金秀 代理审判员 高庆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志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