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137号 原告刘换玲,女,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小态,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换玲诉被告李小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换玲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换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换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