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266号 原告李素丽,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成名才,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承留镇张河村。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丽诉被告成名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名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素丽承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小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