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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素丽与被告成名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266号 原告李素丽,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成名才,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承留镇张河村。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丽诉被告成名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266号
原告李素丽,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成名才,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承留镇张河村。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丽诉被告成名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名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素丽承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小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