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571号 原告陈某,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 被告田某某,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康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