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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795号 原告王某,女,198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成霞,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出生。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795号
原告王某,女,198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成霞,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出生。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醒书等诉讼文书。依法由审判员张清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6月24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19日婚生一女,取名王某甲。由于双方婚前接触少,无感情基础,婚后其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且与其家人均有重男轻女思想,经常因此发生争吵,2013年8月其听说被告在外有私生子,后被告离开家至今未归,其曾于2014年3月提出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现其与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6月24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19日婚生一女,取名王某甲,由于家庭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3月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后经本院调解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另被告在济源钢铁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用心去经营、维护,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未合理进行沟通解决,原告曾起诉离婚,经调解撤回起诉,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本案开庭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漠视婚姻家庭关系,且经法庭调解,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王某甲的抚养问题,由于孩子年幼,跟随母亲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王某甲由原告王某抚养为宜,根据被告的收入情况,结合济源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康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