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卫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826号 原告卫某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卫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826号
原告卫某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卫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马康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