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826号 原告卫某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卫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马康妮 |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826号 原告卫某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卫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马康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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