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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良、杨萍与马秀峰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01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会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萍。 委托代理人吕佳,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01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会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萍。
委托代理人吕佳,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峰。
委托代理人阴高松,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高莎,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杨会良、杨萍因与被上诉人马秀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会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佳,被上诉人马秀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阴高松、高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9元,上诉人杨会良、杨萍已预交,应予退还。
审 判 长  杨 琼
审 判 员  李小敏
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