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韩某甲与赵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某甲,女,汉族,小学学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理人:韩某乙,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址同上,系上诉人韩某甲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某甲,女,汉族,小学学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理人:韩某乙,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址同上,系上诉人韩某甲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甲,女,汉族,幼儿园学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乙,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系被上诉人赵某甲之父。
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慧平,女,汉族,平顶山市长途汽车站退休职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再审申请人韩某甲与被申请人赵某甲及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慧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3)平民二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某甲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缺乏证据认定是韩某甲扒着货车车厢后侧上车要捡落入车厢的玩具沙包时,致使车厢门打开,造成车旁的赵某甲砸伤;2、2013年4月2日,一审法官对事故现场进行的勘验与拍照晚于赵某甲受伤时间5个月零5日,而且,错误采信赵某甲之父赵某乙私下对韩某乙的录音证据并伪造韩某乙的签名,均属故意伪造证据;3、采信年仅4周岁的儿童赵某甲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确属罕见。在鉴定结论明显缺少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情况下竟予以采信,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明确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4、一审、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医疗赔偿票据未经庭审质证,明显违反庭审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200条第7项规定的再审理由。综上,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韩某甲一方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发经过证据不足,但由于受害当事人赵某甲对事发经过的陈述、与赵某甲一方提供的两份录音资料及赵某甲的伤情和现场勘验等证据一致,足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并能相互印证。而且,再审申请人韩某甲一方在一审、二审并未提出其他足以推翻该案事实认定的证据和理由,二审判决生效后提出一审法院勘验事故原发现场的时间太晚、以及赵某甲方整理的录音资料有伪造韩某甲之父韩某乙的确认意见,经审查以此理由主张原审判决故意伪造事实证据不能成立。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赵某甲伤残鉴定意见的采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的前提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情况,虽然该鉴定是赵某甲单方申请的,但原审未剥夺对方当事人就该鉴定意见提出有程序或依据方面错误的权利,简单异议方也未提出合理的异议理由,一审中也并未提出需要重新鉴定的申请,因此,二审经过核实异议后,认定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妥;关于加盖有医院印章的医疗费票据复印件是否有效问题,由于此证据的查证属于普通程序应当查明的内容,且韩某甲二审上诉时也未提及此一审判决内容,故不采信该申诉理由。关于原一审、二审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原一、二审已在法庭上向诉讼当事人宣布过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双方当时未就此提出异议,故该再审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韩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曙光
审 判 员  徐冠军
代理审判员  郭 滨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