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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杜世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53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世成,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世成犯非法吸收公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53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世成,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世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0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杜世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杜世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世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世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杜世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世成撤回上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奇志
审 判 员  张 鑫
代理审判员  申江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原嘉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