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中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鹏,男。 委托代理人黄波,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建恒,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荆汝大,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薛洪涛,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艳春,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赵明建,男。 上诉人赵新鹏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赵明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夏智勇 审判员 徐 莉 审判员 张彩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