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田子超,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良,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侯立东,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乡景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朝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应起,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山成,男。 委托代理人韩兴亮,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国,男。 委托代理人韩兴亮,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新洲,男。 委托代理人韩兴亮,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伟才,男。 委托代理人韩兴亮,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上诉人新乡景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山成、张兴国、吕新洲、闫伟才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新乡市城乡规划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新乡景城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退还。 审判长 夏智勇 审判员 张彩霞 审判员 徐 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