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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周诉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继周,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均治,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碧云,河南新基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乡市房产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继周,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均治,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碧云,河南新基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聂玉国,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家魁,新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工作人员。
上诉人刘继周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强平
审判员  郭鑫涛
审判员  刘大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明素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