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娜,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永亮,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上诉人赵娜因与被上诉人于永亮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告婚后2013年3月便租住于人民路皮革厂家属院7号楼2单元4楼东户至今已经1年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新乡市红旗区,本案应当由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归属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娜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红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2132号民事裁定,准许赵娜撤诉,故本院对赵娜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请求不再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予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瑞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