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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娜与于永亮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娜,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永亮,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上诉人赵娜因与被上诉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娜,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永亮,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上诉人赵娜因与被上诉人于永亮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告婚后2013年3月便租住于人民路皮革厂家属院7号楼2单元4楼东户至今已经1年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新乡市红旗区,本案应当由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归属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娜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红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2132号民事裁定,准许赵娜撤诉,故本院对赵娜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请求不再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予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瑞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