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宏林,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诉人杨宏林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还杨宏林。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秦慧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