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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之一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中执复字第4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长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鑫,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晓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中执复字第4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长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鑫,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晓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李兴兰,女,1966年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代理人王德志,李兴兰丈夫。
委托代理人霍新丽,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丰山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
法定代表人宋红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楚乔,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现住新乡市。
申请复议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牧野法院)(2014)牧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鸿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期望是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企业必须按工程中标价的2%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缴纳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鸿运公司提出拖欠工资时,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在鸿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向李兴兰偿还债务时,该院依法执行鸿运公司的银行存款行为正确,程序合法。故驳回鸿运公司的执行异议。
申请复议人鸿运公司称农民工工资属于建设工程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实际生活中,很少有建筑企业缴纳工资保障金,这是目前建筑行业普遍现象。为使农民工尽快拿到工资过年,请求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依法解除对鸿运公司在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豫光支行存款188000元的冻结及扣划,并返还该款。
本院查明,牧野法院在执行李兴兰与鸿运公司、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丰山劳务有限公司、陈楚乔租赁纠纷一案中,冻结并扣划了鸿运公司在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豫光支行的存款188000元。该存款所在账户为鸿运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开立的普通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中牧野法院冻结、扣划的款项所涉账户为鸿运公司开立的普通账户,并非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因鸿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付款义务,牧野法院对该账户中188000元款项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并无不当。鸿运公司的复议理由缺乏根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新
审判员  郭岚岚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 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