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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凤泉区大黄屯村委会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中执复字第2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新乡市凤泉区大黄屯村委会。 委托代理人袁慧君,女,1973年12月9日,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张延军,男,1968年12月15日,汉族,住新乡市凤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中执复字第2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新乡市凤泉区大黄屯村委会。
委托代理人袁慧君,女,1973年12月9日,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张延军,男,1968年12月15日,汉族,住新乡市凤泉区。
申请复议人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大黄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黄屯村委会)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凤泉法院)(2013)新凤法执字第169-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凤泉法院认为,大黄屯村委会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该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所有权为大黄屯村委会的财产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执行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大黄屯村委会所提出对评估价格偏低、重新评估的异议申请,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故大黄屯村委会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大黄屯村委会称,据以执行的(2012)凤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未经过“两委会”商议,违反国家“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在对大黄屯村委会办公楼下门面房评估时价格偏低,应重新评估。另外,若对该门面房拍卖执行,会直接影响该村正常办公秩序。因此,请求1、裁定中止执行(2012)凤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2、撤销(2013)新凤法执字第169-1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查明,张延军与大黄屯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凤泉法院做出(2012)凤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由大黄屯村委会给付张延军经济补偿金380000元,大黄屯村委会未按调解书自动履行。案件执行中,凤泉法院依法查封了大黄屯村委会办公楼一楼过道西侧四间门面房并进行了评估,大黄屯村委会就此提出异议后被驳回。
本院认为,(2012)凤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目前仍是生效调解书,大黄屯村委会就其程序所提异议不属于执行中的审查内容,该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涉案门面房的价格评估是由相关评估部门所做,对该价格所提异议超出了法院在执行中的审查范围,不能成立。关于执行涉案门面房是否影响村委会工作的异议主张亦不属于执行中的审查内容,不予支持。综上大黄屯村委会的复议理由均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凤泉法院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大黄屯村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3)新凤法执字第169-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新
审判员  郭岚岚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 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