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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红燕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中执复字第8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党红燕,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异议人王顺卿,女,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 被执行人朱留新,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中执复字第8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党红燕,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异议人王顺卿,女,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
被执行人朱留新,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系异议人王顺卿丈夫,于2013年年底去世。
申请复议人党红燕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县法院)(2014)新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根据异议人王顺卿提供的医院门诊票据,其每月药费平均数为1312.3元。2014年河南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标准为每月468.9元,以上两项合计为1781.2元。王顺卿月退休工资为2291元。王顺卿本人患病,生活相对困难,每月冻结其400元工资为宜。故新乡县法院裁定撤销了该院(2013)新法执字第23-2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为每月冻结王顺卿退休工资400元。
申请复议人党红燕称,王顺卿提供的门诊票据无病例印证,不能证明其真实性。王顺卿系退休职工,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基本不需从其退休工资中支出医疗费用。另外国家每年还会上调退休工资。因此,请求依法撤销新乡县法院(2014)新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为每月冻结王顺卿退休工资1500元。
本院查明,新乡县法院在执行党红燕与朱留新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3)新法执字第2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王顺卿在新乡县合河信用社的工资款每月1000元。王顺卿提出异议,希望法院考虑到其实际情况,合理执行,要求每月冻结300元。
本院认为,王顺卿作为普通退休职工,经济来源单一,收入不高。且又存在丧偶、身体患病等特殊情况。新乡县法院变更每月冻结王顺卿退休工资1000元为400元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应予支持。党红燕的复议理由缺乏根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党红燕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新
审判员  郭岚岚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 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