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01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小会。 委托代理人荆小平、程姣,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军。 委托代理人苗文友,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和解,提出反诉、上诉、申请执行、代领法律文书。 上诉人曲小会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军扶养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曲小会及其委托代理人荆小平、程姣,被上诉人张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文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曲小会已预交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