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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平与冯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2053号 原告马国平,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 被告冯战杰,男,1981年1月27日生,汉族 原告马国平诉被告冯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国平到庭参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2053号
原告马国平,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
被告冯战杰,男,1981年1月27日生,汉族
原告马国平诉被告冯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战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有加油的业务来往,2014年10月28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油款3960元。经催告,被告拒绝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油款3960元。
原告马国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4年10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
被告冯战杰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加油的业务来往,2014年10月28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加油款396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马国平作为出卖人,将油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有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被告冯战杰作为买受人,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故对于原告马国平要求被告冯战杰支付货款39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战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马国平油款396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战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培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俊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