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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露与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民一初字第1960号 原告王露,女,1988年4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裴玉林,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佳,男,1982年3月1日生。 原告王露诉被告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民一初字第1960号

原告王露,女,1988年4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裴玉林,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佳,男,1982年3月1日生。

原告王露诉被告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露的委托代理人裴玉林,被告李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露诉称,2013年1月23日,被告李佳向原告借款69700元,约定15日内还清,可被告在分四次偿还7700元之后未再还款。后原告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拒不偿还剩余62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佳辩称,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

原告王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1份。

被告李佳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被告李佳对原告王露所提交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原告王露所提交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李佳尚欠王露借款62000元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证。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当庭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2013年1月23日,被告李佳向原告借款69700元,约定15日内还清,后被告偿还7700元之后未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6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出具了借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露借款62000元。

如果李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李佳承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向军

审 判 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邢艺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