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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彦胜交通肇事 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12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未检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醉酒(86.75mg/mL)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长垣县3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佘家乡陈庄村华垣百货门前处,尾随撞住同向行驶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丁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助力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钟某某及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宋某某受伤、丁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7月18日,经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之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0000元整。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之近亲属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某对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凌晨1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的被告人钟某某酒后(86.75mg/mL)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长垣县3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佘家乡陈庄村华垣百货门前处,尾随撞住同向行驶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丁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助力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钟某某及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宋某某受伤、丁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系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2014年7月18日,经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之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某某之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并已当庭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照片、被害人户籍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及死亡证明、注销证明、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接处警登记表、出诊单、长垣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被告人出院证及诊断证明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收条、协议书、到案证明、调解笔录、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2、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尸检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3、勘验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5、被害人宋某某陈述;6、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及辩解。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论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之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之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樊江瑞
审判员  李 华
审判员  胡新莉
二〇一五年××月××日
书记员  黄 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