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慈溪市宇球车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催字第30号 申请人慈溪市宇球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乾根,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开发区。机构代码74495869-2。 委托代理人朱国鑫,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立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催字第30号
申请人慈溪市宇球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乾根,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开发区。机构代码74495869-2。
委托代理人朱国鑫,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立丰,男,汉族。
申请人慈溪市宇球车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慈溪市宇球车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0500053/26018435。出票人:南阳市英锐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鼎丰光电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圆整。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玖月贰拾玖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叁月贰拾玖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南阳市独山大道玉龙苑小区5号楼)。该汇票经多次背书后由宁波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转让给慈溪市宇球车业有限公司即为持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601843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宇球车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郜付林
审判员  朱恒军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新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