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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闯与宝丰县大营镇上李庄村民委员会、赵艳卫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6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武闯。 委托代理人温汉杰,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大营镇上李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军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6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武闯。
委托代理人温汉杰,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大营镇上李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军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秋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赵艳卫。
委托代理人杨龙尤,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武闯与被上诉人宝丰县大营镇上李庄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赵艳卫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韩武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丰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邢智慧
审 判 员  朱 晓
代理审判员  李双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锦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