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6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武闯。 委托代理人温汉杰,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大营镇上李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军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秋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赵艳卫。 委托代理人杨龙尤,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武闯与被上诉人宝丰县大营镇上李庄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赵艳卫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韩武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丰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邢智慧 审 判 员 朱 晓 代理审判员 李双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锦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