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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74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1年5月6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2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由泌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74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1年5月6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2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580号起诉书,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日19时许,在泌阳县花园乡粮食储备库门前,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豫QA9713中型普通客车将步行的李某某撞伤,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研究决定,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廖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于2014年2月19日到泌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黄某、张某某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车凭证,肇事车豫QA9713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尸检报告、被害人李某某的住院病历、尸体解剖通知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驻马店市驿城区受理民事案件通知书、谅解书及收款条、到案经过、泌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证件发还凭证及本院对被害人家属黄峰的核实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廖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九建
助理审判员  赵 娜
助理审判员  李国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玉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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