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40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仲夏、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9月份间,被告人熊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成分不明的“俄罗斯伟哥”、“色女催情口香糖”等保健品进行销售。2014年9月12日,泌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泌阳县行政路中段“新时代”超市附近,被告人熊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对其销售的成人用品进行检查,并对被告人熊某某经营销售的成人用品进行了抽样取证。经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熊某某处提取的“俄罗斯伟哥”、“色女催情口香糖”成人用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抽样取证录像光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没有销售保健品资质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违规销售非正常进货渠道购进的保健品,而该保健品经有资质的鉴定部门鉴定含有国家在保健品中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减轻对其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助理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玉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