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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李某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唐刑初字第673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某,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5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唐刑初字第673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某,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5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5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4)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某、李某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涂某某利用购买的短信机,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到唐河县城区的源潭、少拜寺、丁岗、湖阳、黑龙镇、苍台、郭滩、桐寨铺、双河、井楼、社旗李店、王集等十几个乡,发送王野电动车的广告。经南阳移动公司网络部评估,短信机对移动网络共发送垃圾短信1179956条,造成1179956个以上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测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涂某某、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信设施罪,但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涂某某、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涂某某在唐河县人民路经销“王野”牌电动车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为其开车送货。2014年5月,涂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短信机一套,用于向手机用户发送“王野”电动车广告信息。自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6月13日,涂某某、李某甲先后到唐河县城区及源潭镇、少拜寺、丁岗、湖阳、黑龙镇、苍台、郭滩、桐寨铺、双河、井楼、王集、社旗李店等乡镇,使用短信机设备发送“王野”电动车销售广告信息。2014年6月17日李某甲在唐河县源潭镇操作短信机发送信息时,被唐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扣押短信机及配套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各一台。经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及南阳无线电管理局对检测报告补充说明,认定该短信机发射设备为“伪基站”设备,其工作原理是通过假冒通信运营商网号等方式,迫使覆盖区域的手机用户从正常的运营商网络切换到该设备的网络,然后通过模拟网络信令,伪造短信并下发给用户。经南阳移动公司网络部及唐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涂某某的“伪基站”笔记本电脑发送信息汇总,该设备自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6月13日共发送短信1179956条,造成每个手机用户通信中断8秒至10分钟。
另查明,李某甲在被抓获后,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9月22日,涂某某、李某甲到唐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宗某某、陈某甲、刘某、曹某某、杨某某、陈某乙、赵某某、李某乙均证实自己在2014年5、6月份收到王野电动车销售广告信息的事实,以及公安机关从惠某某、高某某手机中提取的王野电动车广告宣传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南阳移动公司网络部证明、唐河县公安局关于涂某某、李某甲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李某甲非法使用伪基站设施干扰公共电信网络信号,危害通讯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涂某某、李某甲有自首情节,经庭审查证属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涂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李某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涂某某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李某甲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郑亚勤
审判员  李新瑞
审判员  李全体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曾 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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