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45号 原告: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江涛。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妍彦,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多恩,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多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应朝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少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