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92号 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新。 委托代理人:周丽华,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洪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邰振松,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邰振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应朝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少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