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原 告 雷 某 诉 被 告 郭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的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宛龙卧民初字34号 原告雷某。 被告郭某。 原告雷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审判员 肖 楠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妍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