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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美诉曾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1700号 原告李俊美,女,汉族,1988年12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程亚东,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国强,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欲晓,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
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1700号
原告李俊美,女,汉族,1988年12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程亚东,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国强,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欲晓,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扶民,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俊美诉被告曾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梦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亚东、被告委托代理人扶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2年被告因从事拆迁工程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人民币现金,2013年偿还了18万元人民币,尚欠12万元人民币一直未予偿还。2014年1月17日,被告为该12万元欠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欠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偿还。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12万元人民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诉称理由,原告方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2、被告曾国强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12万元人民币。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诉称的被告已经还款18万元是事实,但是时间上不正确。借款情况是2012年7月2号原告向被告账上存了20万,2012年7月30日存了10万。借款用途不是拆迁。还款情况是当时约定尽快偿还,除了原告陈述的2013年6月14日还款18万外,另外被告分三次偿还了6万元,总计还款为24万元。综上所述,被告已经偿还了24万元,被告之所以出具12万元的欠条,当时是因为被告没有查账,完全根据原告的要求出具的。为支持辩称理由,被告方举证如下:
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2、曾国强与李俊美银行来往账款信息记录,时间为2012年7月24日至2013年2月24日,证明借款30万元是事实,但是已经偿还了24万元,实欠款6万元。
经本院组织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两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出具的第二组证据,因为当时被告事情多,没有经过查账,是根据原告的要求出具的,后来经过查账发现数额不对。欠款用途不是拆迁。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的第二组证据没有银行的印章,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三份银行流水账是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的账目。假设往来账目是真实的,被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之前双方所有的欠款与原告进行结算后出具的,是综合性的,欠条的证明效力大于被告提供证据。18万元的转账条虽是复印件,但是还款18万元是属实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于2013年6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偿还原告18万元后仍欠12万元。2014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写明,今向李俊美借款十二万元整。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一张、银行流水账一份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举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认可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及被告已经偿还原告18万元这两个事实,对双方认可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辩称在偿还了18万元后又偿还了6万元,与其在2014年1月17日向原告李俊美出具的欠条相互矛盾,对被告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案原告李俊美持被告曾国强于2014年1月17日向其出具的欠条一张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曾国强偿还欠款12万元,于法有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国强偿还原告李俊美欠款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曾国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梦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建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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