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1821号 原告李丹丹,女,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林七乡杨堂村。 被告屠振华,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丹与被告屠振华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丹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海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