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1800号 原告赵参军,男,汉族,1954年1月11日出生,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尹留建,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传保,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民玉,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参军与被告段传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参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董恒体 审判员 陈冰海 审判员 翁秋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琳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