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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李氏与薛庆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52号 原告王李氏,女,汉族,1937年11月8日出生,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薛庆贺,男,汉族,20岁,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分公司。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52号
原告王李氏,女,汉族,1937年11月8日出生,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薛庆贺,男,汉族,20岁,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分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52号平安大厦5、6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氏与被告薛庆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分公司原址查无此人,本院无法送达,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李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建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琳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