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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领与闫二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13号 原告杨松领,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闫二高,男,成人,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领与被告闫二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13号
原告杨松领,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闫二高,男,成人,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领与被告闫二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松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松领负担。
审 判 长  苏建军
审 判 员  陈冰海
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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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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