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13号 原告杨松领,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闫二高,男,成人,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领与被告闫二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松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松领负担。 审 判 长 苏建军 审 判 员 陈冰海 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艳 ? |